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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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