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18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第18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權利人中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