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3條 法規: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