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3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款存入編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無誤後取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