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4條 法規: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