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圖。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