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本基金除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支付或依第十九條規定退還外,不得動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