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47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47條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