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24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24條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