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法規: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二、建立業務關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瞭解該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