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法規: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於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時,應迅速提供,以重建個別交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