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法規: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前條規定,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第八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