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2條 法規: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圖上簽章。前項勘測費由法院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預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