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母法 第四章 照價收買 第47條 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十日內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其為出租耕地者,並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併收買地上建築改良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