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告照價收買之土地,應於公告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具得予照價收買…
- 第45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
- 第46條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
- 第47條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
- 第48條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
- 第49條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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