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33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照價收買 第33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