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重劃地區之範圍,由該管主管機關勘定;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 第7條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下列原則劃定:一、明顯之地形、地物。二、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
- 第8條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一、都市計畫。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三、地區發展潛力。四、人口成長情形…
- 第9條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
- 第10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二、申請辦理重劃之…
- 第11條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一、土地繼承登記。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
- 第12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後,應將重劃區土地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將禁…
- 第13條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一、經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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