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四、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勘定範圍,其合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要,調整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