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指配之公有土地包含已出租之公有土地。但不包括下列土地:一、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者。二、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或有償撥用者。三、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社會住宅主管機關以住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列管為社會住宅用地有案者。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