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重劃區內已建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尚有其他未建築土地者,其重劃負擔應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不得改以現金繳納。公有土地亦同。公有土地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如尚有賸餘土地,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