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2條 法規: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