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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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