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5條 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