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