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組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