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7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經紀業因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紀人,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數額,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足時,得檢具申請書就該新增部分造冊,免檢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經紀業依前項補足營業保證金後,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就該補足之金額部分發給繳存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