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十萬元。二、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臺幣三萬元。前項營業處所,包括常態及非常態營業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