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0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經紀業依第八條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書面理由。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