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0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30條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