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經紀人員 第16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