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6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