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6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