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6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及開業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