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5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及開業 第5條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