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3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33條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