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不動產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
- 第23條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
- 第24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
- 第25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 第26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 第28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會…
- 第29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事、監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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