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應視建物特性及市場動態,選擇屬於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之折舊方法。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之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 第63條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前項建物…
- 第64條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本,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第65條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
- 第66條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
- 第67條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第…
- 第69條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一、土地價格=土地總成本。二、建物成本價格=建物總成本—建物累積折舊額。三、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
- 第70條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
- 第71條土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程序如下:一、確定土地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時間。二、調查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三、現…
- 第72條依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蒐集資料外,另得視需要蒐集下列土地及建物所需資料:一、開發構想計畫書。二、建築設…
- 第73條現況勘察與環境發展程度之調查及分析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影響總銷售金額、成本及費用等因素。二、確認勘估標的之工程進度、施…
- 第74條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應依下列原則估算之:一、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算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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