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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核比較: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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