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