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