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