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