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9條 法規: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9條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