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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需用土地人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
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之需者,得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
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範圍市價查估作業所需資料者,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所需費用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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