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6條 法規: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