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52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52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