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33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33條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