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
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