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66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66條 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