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32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一節 登記之申請 第32條 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